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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中心/台南報導

現年58歲的黃姓男子17年前在台南市南區強盜性侵一名在早餐店工作的女子。受害女子稱,當時她車才剛停好就被人拿刀架住脖子,還威脅將頭靠得很近假裝是情侶,接著就步行前往附近一座建築物的停車場性侵,事發地點旁邊就是人來人往的柏油路,「當時有對他說我月經來,但他不理會,我不認為我打得贏他只想趕快結束離開。」

受害女子回想當時的情況說,民國89年3月15日凌晨3、4時左右因為男友賴床,她只好自己先到2人共同經營的早餐店開門,結果車子才剛停好就有人拿刀從左邊架住脖子,「我起初還以為是男友在開玩笑。」直到對方叫她不要講話,定睛一看才發現抵住自己的是一把生鏽的刀,她擔心遭刺殺而不砍反抗。

▲女子遭黃男持刀搶劫、性侵,整整等了17年才等到警方宣布破案。(示意圖/記者周宸亘攝)

「我們大約走了半小時,繞了一圈經過一棟建築物,他有問我皮包裡有沒有錢,我就將全部的紙鈔4400元都塞給他。」受害女子提到,接著2人就走到建築物旁的停車場,「他手上拿刀要我躺下,我當時穿著裙子還跟他說我月經來,但他不理會硬將內褲扯掉,當時他沒戴保險套就射在我體內,還親吻我將舌頭放入我嘴巴,因為他全程都拿著刀子,我不認為自己打得贏,只想趕快結束趕快離開。」

受害女子的男友出庭時證稱,當天女友確實比較早出門,後來她打電話說自己被搶劫、性侵,哭得很厲害,於是馬上衝過去找她並帶她去報案,離譜的是,事發當時還有一名路人騎車經過,卻沒有發現她遭持刀挾持。

這起性侵案直到去年比對千萬筆DNA檔案才宣布破案,當時因他案入獄的黃男直到警方帶著證據找上門才認罪。台南地院法官認為,當時黃男要求女子和他假裝成情侶,強迫彼此頭靠得很近,路過民眾如果沒有仔細看確實難以發覺異狀,加上受害人及證人說詞並無太大出入,因此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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